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建设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激励广大同学努力学习,奋发进取,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,同时鼓励学生在特长方面脱颖而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其它政策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04级及以后本科学生,均适用本条例。对学生的奖励,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。
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项目
第三条 奖励方式:通报嘉奖、奖状、荣誉证书、奖品、奖金等。
第四条 奖励种类:
一、优秀学生奖学金:包括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、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。其中,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包括社会工作优秀奖、学科优秀奖、文体活动优秀奖、科技创新奖、精神文明奖、特殊贡献奖等;
二、优秀新生奖学金;
三、荣誉称号:包括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、优秀班集体、优秀毕业生等。
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
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,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模范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守社会公德;
2、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学习成绩优良;
3、思想品德考评成绩达“良好”以上或学年德育学分考评成绩10学分以上;
4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、文体活动,体育成绩合格;
5、学年度内未受纪律处分。
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
一、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
1、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、金额和比例
非艺术类专业:
特等奖 36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1%
一等奖 30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4%
二等奖 15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8%
三等奖 7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12%
艺术类专业:
特等奖 56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1%
一等奖 50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4%
二等奖 22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8%
三等奖 1000元/人·年 获奖比例12%
2、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条件
(1)完成学年度规定的学习科目,学年各科成绩及格以上;
(2)特等奖申请者考试课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,单科考试课成绩85分以上,考查课成绩良以上;
(3)特等奖、一等奖获得者思想品德学年度考评应当为“优”或学年度德育学分考评成绩达12学分。
3、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
(1)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按专业和年级为评选单位进行评定,按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排序,按获奖比例等确定获奖等级。
(2)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计算与排序。
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学分积进行排序。即:学分积=每门课程的学分×该课的成绩;该学期的平均成绩=一学期各课学分积的总和÷该学期各课计划应得学分总和;学年平均学分积为上、下两学期学分积之和的平均值。
实行百分制的学生按学年平均成绩进行排序。即:学年平均成绩=上、下两学期各门课程成绩的总和÷上、下两学期开设课程的总门数。
考查课的优、良、中、及格成绩分别以90、80、70、60分作为该门课程计算学年平均学分积或学年平均成绩的成绩。
(3)学年度内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,不具备参评资格,不参加成绩排序。
(4)毕业生不再进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,学校通过评选“优秀毕业生”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奖励。
二、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定
1、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是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,由我校组织评选的奖学金。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,在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选后进行。
2、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
(1)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;
(2)符合专项奖学金申请的专项条件。
3、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
在学生班级推选的基础上,各院(系)审查后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学生处,学生处审核并张榜征求意见后,报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。
4、专项奖学金的奖励与表彰
(1)学校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,奖励金额按照协议规定执行。奖励金额不少于1000元/人·年;
(2)每年可通过全校表彰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,也可单独召开颁奖大会。
三、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
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、科研创新、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、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。学生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、且具备相应条件者,可申请下列奖励:
1、社会工作优秀奖
(1)奖励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,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,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,奖励金额100元/生,奖励比例5%;
(2)在院团委、院学生会学生干部和社团指导委员会、学生生活园区团学组织、社团组织学生干部中单独设立社会工作优秀奖评比名额,奖励金额100元/生,奖励比例5%。
2、学科优秀奖
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,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:
(单位:元)
项目 | 一等奖 | 二等奖 | 三等奖 | 优秀奖 |
国家级 | 团体 | 500 | 400 | 300 |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|
个人 | 1000 | 800 | 600 |
省级 | 团体 | 300 | 200 | 100 |
个人 | 400 | 300 | 2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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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科技创新奖
奖励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、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活动中有显著成绩、发表科技学术论文,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。
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,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:
(单位:元)
项目 | 一等奖 | 二等奖 | 三等奖 | 优秀奖 |
国家级 | 团体 | 500 | 400 | 300 |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|
个人 | 1000 | 800 | 600 |
省级 | 团体 | 300 | 200 | 100 |
个人 | 400 | 300 | 2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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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文体活动优秀奖
奖励积极参与各种文体活动,并在校级及以上文化、艺术、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,对于成绩优异者学校在通报嘉奖的同时,分别给予以下奖励。
(1)在省级以上文化、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,按下表所列予以奖励:
(单位:元)
项目 | 一等奖 | 二等奖 | 三等奖 | 优秀奖 |
国家级 | 团体 | 400 | 300 | 200 | 根据情况 予以奖励 |
个人 | 800 | 600 | 400 |
省级 | 团体 | 200 | 100 | 50 |
个人 | 300 | 200 | 1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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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在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者,按照下表所列予以奖励:
(单位:元)
项目 | 第1名 | 2—3名 | 4—6名 | 打破记录 | 优秀奖 |
国家级 | 团体 | 400 | 300 | 200 | 800 | 根据情况予以奖励 |
个人 | 800 | 600 | 400 | 1600 |
省级 | 团体 | 200 | 100 | 50 | 400 |
个人 | 300 | 200 | 100 | 6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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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学生在校期间创作的科技、文化、艺术作品被学校收藏者,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。
5、精神文明奖、特殊贡献奖
奖励在学校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有突出事迹和为学校争得较大荣誉者。该奖项由各院(系)根据实际情况申报,学生处审定,不受名额限制,获奖者除授予荣誉称号外,给予人民币100—500元奖励,特殊情况可予以重奖。
6、年度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各项可以兼得,但每生各项累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。
7、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。由本人提出申请,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,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四、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
在每年的入校新生中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,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进行奖励。奖励办法按照学校当年的有关新生奖励政策执行。
第七条 在毕业生中进行“十佳毕业生”、“优秀毕业生”等荣誉称号的评选,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
第四章 三好学生、三好学生标兵
第八条 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、表现突出、品学兼优的学生。
第九条 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
一、“三好学生”的申请条件
1、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;
2、严于律己,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,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3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乐于助人;
4、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,学习成绩优异,当学年获一、二等综合奖学金;
5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课外活动,参加公益劳动,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;
6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;
二、“三好学生标兵”的申请条件
1、“三好学生标兵”从“三好学生”中选拔产生;
2、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、思想品德高尚、学习成绩突出、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、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,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做出突出贡献者;
3、有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实践能力。在省级以上科技、文体、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优先评选。
三、“三好学生”和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评选比例
“三好学生”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8%;“三好学生标兵”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 2‰。
第十条 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标兵”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时进行。在本人提出申请、班级评议的基础上,由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,报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- 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
第十一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和鼓励在参加社会工作、社会实践、文体等活动中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工作成绩显著,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的班委以上的学生干部。
第十二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的申请条件
一、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申请条件
1、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,模范地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规,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2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具有奉献精神,勇于开拓进取,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,善于做思想工作,能解决疑难问题,工作成绩显著;
3、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及课外活动,团结协作,起到骨干带头作用;
4、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和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,密切联系群众,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,能与全体学生干部密切合作,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;
5、刻苦钻研科学文化及专业知识,学习成绩优良,当学年获三等以上综合奖学金。
二、 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的申请条件
1、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从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中选拔产生;
2、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,工作成绩突出,在各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模范带头作用;
3、所在班级凝聚力强,风气正,学习风气浓厚,无违纪现象。
三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评选比例
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5%;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 4‰。
第十三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的评定办法
1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优秀学生干部标兵”的评定工作与每学年的综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。在本人提出申请、班级评议的基础上,由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,报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2、在院团委、院学生会、社团指导委员会、学生社区和社团共青团组织干部中单独设立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比名额,比例同上。
第六章 优秀毕业生
第十四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用于表彰在校学习期间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表现突出、品学兼优的学生,是学校授予毕业生的重要荣誉称号。
第十五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的申请条件
1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能够理论联系实际;
2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,较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比较高的综合素质;
3、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荣誉称号。
第十六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就业范围内,由学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。
第十七条 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工作在毕业前进行,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,由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,报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十八条 校级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人数的 8%;省级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按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先进班集体
第十九条 “先进班集体”的申请条件
1、有一个团结的党、团支部和班委会,班委、党团干部密切配合,以身作则,起模范带头作用;
2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全班当年无受纪律处分者;
3、具有良好的学风,班级同学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,全班无因学习原因而退学者;
4、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、院(系)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组织有益的班级课外科技文体活动;
5、全班团结互助、文明礼貌,寝室卫生较好;
6、全班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体育达标率在90%以上。
第二十条 “先进班集体”的评选工作与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同时进行。在班级申报的基础上,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,报学生处审核,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二十一条 “先进班集体”评定比例及奖励办法
1、“先进班集体”的评定比例为参评学生班级总数的15%。
2、学校为获得“先进班集体”荣誉称号的班级颁发奖状及奖金,奖金为1000元/年·班。
第八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项荣誉称号
评定工作程序
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评定程序
1、九月上旬到中旬,在学生自我小结的基础上,各院(系)组织完成学生思想品德综合考评和德育学分成绩的评定工作;同时院(系)公布上学年每位同学的单科成绩,各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按专业年级进行成绩排序。成绩排序由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,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,对排序公示有异议者可向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咨询。
2、九月中旬到下旬,各院(系)对初步确定的获奖学金和各项荣誉称号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,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,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者,在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,可向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,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答复。
3、十月上旬,各院(系)完成整个评定工作,按要求申报各种材料,送学生处审核,报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4、十月中下旬,进行表彰和奖励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、树立正气,各院(系)要对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,及时进行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。
第二十四条 对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,成绩突出的学生,给予奖品、奖状,以资鼓励。
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,工作和生活中涌现的先进人物,可授予奖品、奖金或荣誉称号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权对平常表现差的年级、专业、班级,在各项评比中降低评定比例或取消评奖资格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所得奖学金应用于本人学习和生活,“先进班集体”奖金应用于开展班级集体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,各院(系)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。
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